• “缅北”电信诈骗无业绩归国后他竟然做了这样一件事

    发布日期:2022-04-05 19:16    点击次数:97

    “缅北”电信诈骗无业绩归国后他竟然做了这样一件事

    “缅北”电信诈骗无业绩?归国后,他竟然做了这样一件事!

     

    免费包机、专人接送

     

    许诺的“高薪工作”

    换来的很可能却是受尽摧残

    近年来

    不法分子大肆虚假宣传

    谎称境外到处是商机

    待遇优越、人间天堂

    诱骗我国公民偷渡出境

    “缅北”电信诈骗无业绩?归国后,他竟然做了这样一件事!

     

    然而

    许多公民出境后才发现

    从事的是诈骗、赌博、贩毒、卖淫等

    违法犯罪活动

    财富和健康迅速被

    “黄、赌、毒、诈”吞噬

    甚至殒命境外

     

    相比于这些

    接下来这位“缅北”归国人员的结局

    真让人唏嘘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底,被告人陈某在其结识的一名叫“阿光”(身份不详)的男子的安排下,从云南省瑞丽市偷渡至缅甸木姐地区,后在缅甸木姐地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但诈骗未果。“阿光”便安排陈某回国收购银行卡提供给缅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用于资金支付结算。

    2020年7月初,陈某根据“阿光”的安排从缅甸木姐偷渡回国,因未收购到银行卡,便自己办理了几张银行卡。

    2020年7月23日,陈某携带其办理的银行卡,再次从云南省瑞丽市偷渡至缅甸木姐,将其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缅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用于资金支付结算。经查明,陈某帮助缅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洗钱”共计1200余万元,陈某获利约900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从缅甸偷渡回国时,被湘潭公安抓获。

    “缅北”电信诈骗无业绩?归国后,他竟然做了这样一件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偷越国境罪。陈某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遂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缅北”电信诈骗无业绩?归国后,他竟然做了这样一件事!

     

    天上不会掉馅饼

    小编提醒大家

    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洗钱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几个月以来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多起相关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认识了刚从缅甸回来的“阿富”(基本情况不清),“阿富”向其介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账获利的事情,并将“将军常胜”的纸飞机号码推送给周某某。周某某与“将军常胜”商议,由周某某提供银行卡、微信帮助“将军常胜”转移资金,其按转账金额的1%获利。周某某明知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的8张银行卡、其前妻3张银行卡拍照发给“将军常胜”,并按“将军常胜”的要求对进账资金进入其管理、使用的银行账户后,将资金充值到微信零钱通,再扫描“将军常胜”发送的二维码进行转账。自2021年7月2日至13日,周某某名下的8张银行卡及陈某名下的3张银行卡共计收取、转移被骗资金432743元。周某某非法获利9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依法继续追缴。

    温馨提示

     

    缅北不是你想像的美好

     

    也切勿提供银行卡帮助“洗钱”

     

    莫贪小利而失大局!丢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