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彭水法院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赃款——当心犯掩饰、隐瞒所得罪

    发布日期:2022-04-09 17:49    点击次数:120

    重庆彭水法院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赃款——当心犯掩饰、隐瞒所得罪

    重庆彭水法院: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赃款——当心犯掩饰、隐瞒所得罪

     

    近日,重庆彭水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实施赃款转移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4月份,李某(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黄某一起到湖北省帮助他人收转赃款,并按照每走账10 000元,提成100元的方式牟利。黄某明知收转的资金是他人网络赌博或者电信诈骗的犯罪所得,仍然于2021年5月7日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办理了银行卡用于收转赃款。黄某将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他人,然后将银行卡绑定到自己使用的微信和支付宝上。当银行卡进账时,黄某便及时将资金转移到微信和支付宝上,再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将资金转移到对方提供的账户上。

     

    重庆彭水法院: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赃款——当心犯掩饰、隐瞒所得罪

    经查,被告人黄某提供的银行卡收转赃款金额共计313 663元,从中获利3000元。被害人夏某某等人因在网上招嫖被他人诈骗,数额较大,其中部分金额进入被告人黄某提供的银行卡。

     

    2021年5月19日,被告人黄某被民警抓获。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进行收转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黄某具有从犯、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