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台山这些违法“帮信”犯罪人员“帮”人终害己全部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2-04-01 02:01    点击次数:104

    广东台山这些违法“帮信”犯罪人员“帮”人终害己全部被判刑

    广东台山这些违法“帮信”犯罪人员,“帮”人终害己,全部被判刑!

     

    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简称“帮信”),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如,公民将自己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以出租、出借或者出卖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被犯罪分子非法使用,支付结算达到一定数额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网络赌博尤为常见,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虽取得一时之利,但已然触犯刑法,不仅会面临牢狱之灾,还会受到罚金、违法所得追缴等财产性的惩罚。现广东台山法院整理了5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告诫广大群众:“帮信”犯罪,“帮”人终害己。

    案例一: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拉网友进群 推荐添加QQ 广告推广帮助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拉网友进入微信炒股群或者推荐网友添加QQ号的方式,帮助其上家“老板”在网络上推广广告,从中个人非法获利163740元。其中,被害人韩某等人在被告人李某推荐进入的炒股微信群中被群主以提供网络平台购买股票的方式诈骗。

     

    裁判结果:台山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163740元。

    案例二:吴某等六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收购电话卡 架设设备 通讯传输技术支持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日至1月6日间,吴某等三名被告人将其收购的电话卡及GOIP语音网关设备交给赵某等三名被告人,由赵某等三名被告人在台山市的山头等处,先后架设“GOIP”设备并插上多张非法收购的电话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导致五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共计648317.2元,上述犯罪团伙共计非法得款35000元。

     

    裁判结果:台山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吴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并依法追缴上述违法所得。

    案例三 :施某等十一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大学生 提供银行卡 支付结算帮助

     

    简略案情:2020年4月14日至5月31日间,施某等十一名被告人(其中有5名系在校大学生)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或者直接实施转账操作,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获利,导致在案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钱款被迅速转移。其中被告人施某提供自己及其妻子、母亲银行卡8张和支付宝账号用于支付结算,同时,直接实施转账操作及组织其他十名被告人参与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6411537.08元,个人获利46251元。

     

    裁判结果:台山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其他十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依法将十一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秉持教育挽救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例四:李某等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提供商家收款账号 套现 支付结算帮助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李某等三名被告人在东莞市、鹤山市、台山市等地收集商家收款账号后提供给上家,用于为他人收取被害人款项并套现。套现款项商家在收取2%-3%利润后交付给被告人等人,被告人等人将全部款项85%上交给上家,并从中获利。经查,三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收到商家交付的套现款项共计400173元。其中,被害人赵某、李某等人转账了被诈骗款项到被告人提供给上家的商家收款账号。

     

    裁判结果:台山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五: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提供银行卡 帮助取款 支付结算帮助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8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提供其名下10张银行卡并帮助取款的方式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涉案款项进入其银行卡账户后,被告人张某在上家的陪同下,前往银行进行取款,取完后即将款项交给上家,经核算,被告人张某取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721482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裁判结果:台山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8000元。